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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郑州**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路**路**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禹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金城时代广场上班某某该广场地下室停车。因姚砦村村民可以免费在该停车场停车,犯罪嫌疑人禹某某便找人帮自己伪造了一张有姚砦村村民姓名和地址的身份证用于逃避缴纳停车费。2019年12月24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禹某某在使用上述假身份证用于逃避缴纳停车费时被收费人员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禹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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