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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9********,汉族,高中文化,大连**石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禹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路交叉路口西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禹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6.4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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