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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7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期**栋**单元**号,住保定市**南区**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禹某某驾驶冀F*****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乐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富昌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禹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含量为89.2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禹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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