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聚众斗殴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0时许,禹某甲乘坐邓某某的车回到位于双清区**乡**村的家中,见隔壁**店前坪被害人岳某某和其妻正在争吵,于是走近围观却被岳某某推了一把。禹某甲遂电话联系住在附近的禹某乙(堂弟)等人前来帮忙,禹某乙手持自制刀具步行至现场欲砍岳某某时,被岳某某朋友周某某拦住。邓某某见岳某某要走,于是持棍棒状物前往拦截,禹某甲追上岳某某后打了其两个耳光,岳某某连称误会,并承诺明天来找禹某甲解释,禹某甲见状便和邓某某、禹某乙离开了。

本院认为,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出有因,并在他人的劝阻下停止实施,没有造成后果,事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