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大安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3日,禹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表示愿意为其维护多卡宝设备,4月14日王某某通过快递将多卡宝设备及电话卡寄给禹某某和胡某某。4月16日早上,二人安装好设备开始提供给王某某实施诈骗,到下午2时许多数电话卡都不能用了,于是便停工了。4月16日凌晨11点多钟,二人被侦查人员抓获。经查,通过禹某某、胡某某管理的多卡宝使用的手机号在4月16日共计通话1038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禹某某和胡某某管理的多卡宝手机号拨打的电话系诈骗电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的强制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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