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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庄**区。2019年1月23日因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以来,同案人徐某某受同案人赵某某(经查,赵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经营“**批发超市”,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71311104515)指使,帮助赵某某收购香烟后,并在临沂市兰山区物流市场委托货车司机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将香烟托运到山西省售给客户孟某某,禹某某每次收取托运费200元。2019年1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再次给徐某某托运烟草,在兰山区**镇京沪高速临沂北**口被民警查获,当场被扣押中华、黄金叶、利群等品牌六个品牌的香烟共计22条,涉案总价值为1169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帮助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非法运输烟草,依照2011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他字第21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的规定精神,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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