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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秋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1号红色野马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城南路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秋某某血醇浓度为91.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秋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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