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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秋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十三、四年前,色达县亚某某(藏名音译)到温波镇来做牛马生意,当时秋某某就以130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一匹赛马,当时亚某某因为没有钱,就给秋某某说:“我拿1个马鞍和1支五四式手枪交换可以”,然后我就答应了,该枪支就被秋某某一直藏匿在冬季草场的家中至今。后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秋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枪弹检验鉴定,检验结果: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

本院认为,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秋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秋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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