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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秋某某非法持有枪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秋某某,男性,藏族,小学文化,牧民,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6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秋某某主动到炉霍县公安局上交一把改装半自动步枪,称:该枪是在5、6年前从其舅子巴某处抵债得来的,并一直持有至上交。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上交、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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