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现住原籍。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2时52许,被不起诉人种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5的小型轿车,沿长安区樱花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书香路路口处,被在此执勤的公安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种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0.5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供述;3、血样提取登记表;4、血醇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种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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