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种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8********,汉族,大专文化,**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微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28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种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7月,犯罪嫌疑人种某乙(已起诉)推倒其租赁的原**乡老经委的房子欲自已开发盖房时,与**村村民产生土地纠纷造成**村民持续上访。2011年7月14日下午4时许,**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在**管区办公室(与**村村委在一个院子内办公)召集**村干部及部分上访村民开会,解决处理上述问题。**村民种某丙参加会议时,在村委会门口遭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起诉)谩骂,后犯罪嫌疑人种某乙手持铁锨砸了种某丙左胳膊一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手持镰刀杆打种某丙头部,后种某丙躲进村委办公室内,种某乙妻子犯罪嫌疑人卢某(已起诉)冲进开会现场用鞋底殴打种某丙面部,种某乙也追进办公室欲继续打种某丙,被**街道工作人员任某某劝走。

**街道工作人员会后离开,**村村支部书记种某丁安排村妇联主任刘某某带种某丙去**医院检查伤情,刚出村委大门就被犯罪嫌疑人种某乙、杨某某及家人围住,种某乙的父亲种某戊(已去世)用木棍打了种某丙右手臂和腿部,种某乙和种某甲用脚跺种某丙的腰部,种某丙被人架到办公室内。种某丁从办公室出来时种某乙手持斧头迎面就砍,斧头砍到种某丁左眼角,将种某丁左眼砍破;之后种某甲手持木棍砸种某丁左肩部,种某己从办公室出来时,种某乙和种某甲用脚跺种某己,并将种某己跺倒在地,种某戊持木棍砸种某己身体,杨某某用镰刀把砸种某己头部,后被劝架人员推出办公室,并关上办公室门,种某乙及其家人在门外继续辱骂种某丙、种某丁等人,管区书记张某某等人将种某乙及其家人推到村委大门外并把大门反锁上,种某乙及其家人继续在大门外辱骂,直到派出所出警人员来现场处理,犯罪嫌疑人种某乙及其家人才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微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种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