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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科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科某某在途经青海省巴颜喀拉山时偶遇一名陌生男性汉族商人,在购买物品过程中时,科某某得知该名男子手中有枪支贩卖,随即以500元(大写:伍佰元)的现金购买一支手枪。后将该枪支藏匿于自己位于石渠县长沙贡马乡的家中,期间使用该枪支进行打靶,直至2020年10月26日主动将该枪支上交公安机关。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聘请甘孜藏族自治州物证鉴定所对科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科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科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科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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