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秦**,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住新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凌晨5时50分,被不起诉人秦**驾驶豫R***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野县新甸铺镇刁河堂村道路处,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公路的闫**发生碰撞,造成闫**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秦**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闫**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认定,秦**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闫**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29日,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56000元,并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认罪悔罪,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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