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驾驶豫N*****白色**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秦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3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
秦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