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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俞某某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3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组,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遵义**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及俞某某(另处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遵义**房**小区**栋**单元**室秦某某租住房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给赌客以打金花(俗称“叼鸡”)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秦某某负责收钱和记账,俞某某负责开车接送赌客,秦某某、俞某某分别占该赌场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共抽头渔利约1万元。另俞某某以500元每天20元的利息向赌客放贷。2019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并抓获参赌人员8名,收缴扣押纸质扑克牌1副、账本2本。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已满75周岁以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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