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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唐某某等4人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2261955********,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其丈夫秦某某(已起诉)伙同雷某某、许某某(均另处理)经预谋后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号**小区旁一活动板房内以“捡废品”为由,将被害人赖某某活动板房内的施工材料盗走,后以6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附近废品收购店。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施工材料价值3858元。

破案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从秦某某处缴获赃款444元,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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