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021986********,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明知同案人易某某(已起诉)伙同他人在“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实施串通投标,秦某某仍然帮同案人易某某以7500元每家的价格购买了16家建筑公司参与项目的串标、围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同案人易某某的供述;2.辨认笔录;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易某某等人所开公司的清单、洞口县农村农业局关于洞口县石江镇等4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系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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