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路南段**嘉园**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9********;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夏邑县公安局以夏公(交)诉字〔2020〕3*6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0时24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豫N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夏邑县曹集乡长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厦水岸美景小区东门南侧时,将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郭某某撞倒,造成豫NU***号车损坏,郭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5月14日到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7月6日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8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人取得谅解要求不再追岸究秦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秦某某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秦某某肇事后及时报警、拨打急救电话,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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