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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乡**村**号,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路**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7时45分,秦某某驾驶新A*****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仓房沟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蓝天森林花园小区路段时,与穆某某驾驶的两轮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穆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抢救无效死亡,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秦某某已赔偿死者穆某某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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