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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6时15分许,秦某某驾驶云255****号大型拖拉机行驶至会泽县会曲线K0+300M处时,其驾驶的车辆货厢后门打开,撞到路上推着人力车的龙某某,造成龙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某与龙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龙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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