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79**********,汉族,高中肄业,**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居民区**组**号。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6时许,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F9****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城北街道雪袁线由西向东行至益寿北路交叉路口,雨天驾驶经检验雨刮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疏忽,未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碰撞沿益寿北路由北向南行经路口左转弯过程中由被害人袁某某(女,殁年70岁)推行的电动自行车,致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已全部履行,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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