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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9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诸城市**街**号**单元**号,住诸城市**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6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鲁******号大众汽车沿诸城市东武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路交叉路口南侧路段处,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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