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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111981********,壮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3时20 分许,在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与柳太路交叉路口,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桂B****1号“天印”牌重型罐式货车沿潭中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与柳太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进入柳太路的时候,适遇王某某驾驶无号“爱玛”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程某某沿潭中西路由东往西行驶直行通过路口,货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王某某与程某某倒地受伤,程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秦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案发后立即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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