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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于同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豫****号小轿车搭载其当时的同事李某某,沿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自南往北行驶,途经三元区新市南路与胜利路口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邓某戊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导致被害人邓某戊摔倒受伤后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邓某戊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戊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向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已主动支付被害人家属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552671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其驾驶的豫****号小轿车所购车险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1万元。同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等人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所在公司三明**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再分期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摩托车照片、三明市第一医院、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务科证明、入院、出院记录、前期垫付费用清单、住院病案预交金收据、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120急救中心接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邓某甲、卢某某、赖某某、邓某乙、张某某、庞某某、邓某丙、李某某、叶某甲、吴某某、叶某乙、谢某某、贾某某、邓某丁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0]病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闽中联鉴字[2019]375号、376号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试听资料:视频光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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