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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组,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吉CE****(吉C****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本市铁西区某某大街由北向南慢车道内行驶,至铁西区某某局门前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14万元,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被害人亲属(配偶、儿子、女儿)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事故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

2、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生前)的陈述;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照片;

6、呼吸式酒精测试、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

7、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9、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被害人亲属(配偶、儿子、女儿)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经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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