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2000********,汉族,乐山**学院学生,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川******号超标二轮电动车(搭乘:金某某)从长宁县龙头镇往长宁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0时10分,当车行驶至竹双路1KM+800M(有色水泥厂门口)处,该车与前方路边行人谭某某相撞,造成秦某某和谭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日死亡。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由秦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和解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内容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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