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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桥**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4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桂B****8号(临时号牌)*型****车沿*道***线由兴安往全州方向行驶,行驶至*道***线****k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至该处左转弯掉头的由张某某驾驶搭乘龙某某的无号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龙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去处理事故。

2020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5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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