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村**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害人:李某某(儿子黄某某,1837760****)。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桂M****8小型客车沿省道S215线由平果往巴马方向行驶至平果市凤梧乡仕仁村那盆屯路段时,碰撞站在行车道内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认定,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秦某某在事发后打120救助和110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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