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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住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无犯罪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江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江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江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江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沫含,日喀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江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天向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于720日已向死者家属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藏D*****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江孜县城前往日喀则市途中,途径江孜县**国道1360KM+120M处时,因没有看清出现故障违停在右侧车道内的藏D*****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致使与其尾部发生相撞,造成藏D*****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客郭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有黄海牌普通轻型货车,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证人索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2.书证有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三面照及户籍证明信,报警记录和归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索某某的证词;4.死者家属郭某乙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有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7. 勘验、检查笔录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积极主动向110报警且在现场等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悔罪。且死者是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岳父,属亲属关系,同时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死者家属提出不再追究秦某某的刑罚责任,获得了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此案作不起诉(相对)处理。

被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证人索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退回江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死者(郭某甲)的居民身份证退还死者家属郭某乙;藏D*****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藏D*****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退还给车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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