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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9********,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晶,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诉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丁某甲近亲属丁某乙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及值班律师王晶、被害人近亲属丁某乙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蒙B*****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市阳泽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经二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情况下通行,将道路路边的树木撞毁后驶入道路北侧的沟里,造成乘坐人丁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受伤被卡在车内,路人王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秦某某被送至长垣市中医院救治。2019年4月10日,长垣市公安局民警在长垣市中医院病房见到秦某某,秦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4月24日,经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丁某甲系外力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9年5月7日,经长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4月25日,秦某某与被害人丁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7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1.书证:被不诉人秦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连某某等证言;

3.被不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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