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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14分,在河南省长葛市**镇**路**路段,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持C1证驾驶豫KP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日,经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4月8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7月1日,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投案自首,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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