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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电力有限公司黄冈**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现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鄂J****2轻型厢式货车沿浠水县清泉镇安时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凰城小区路段与乐某某驾驶的鄂J****6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乐某某(男,殁年43岁)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浠水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乐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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