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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 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51992********,汉族,中专文化,系昆山**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号,现住昆山市******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境外**网站注册名为“戈壁**”的个人博客,后从其他网站上复制文章及网址、链接、提取码、解压密码至自己博客,供他人下载对应网络云盘内的淫秽视频和图片的压缩包2个。2019年10月29日,秦某某采同样方法再次上传可以供他人下载对应网络云盘内淫秽视频和图片压缩包20个的网址、链接,当日被警方查获。经鉴定,其中22个文件压缩包内有60部淫秽视频和395张淫秽图片。

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远程勘验、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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