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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乡市院公诉刑不诉〔2018〕7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镇**组。2017年5月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5月8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通过宁乡市**镇**社区文体店老板刘某某介绍在**镇**经营部蒋某某处伪造了一枚“湖南省**有限公司”的印章,并拟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宁乡市**镇**公司承包装修工程,后被发现未果。

本院认为,伪造公司印章,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分别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如果伪造印章的行为应经对公司的管理秩序和信誉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可以行定罪处罚,一般行为适宜治安处罚。

本案伪造的“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伪造公章的嫌疑人秦某某私刻公章的目的是想承包房子装修,后并没有承包得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主观恶性不大,不宜入刑处罚。秦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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