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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秦建明)(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045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巷**号(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4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桂B*****2号“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滨江东路壶东大桥桥底附近路段时,在民警例行检查中被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带至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东院提取血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4.53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2020年4月7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次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秦建明,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871005045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柳州市柳北区红碑路北一巷64号(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55号之十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建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4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秦建明驾驶桂BD65512号“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滨江东路壶东大桥桥底附近路段时,在民警例行检查中被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秦建明带至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东院提取血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4.53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被不起诉人秦建明在2020年4月7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次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建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建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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