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81********,汉族,大学本科,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本市同安路西向东行驶至同安路国信体育馆北门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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