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K****的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安阳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抽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秦某某的供述;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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