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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栋**门**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20时许,酒后驾驶吉A****O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关区繁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韵豪庭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书证: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信息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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