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住阿嘎如泰苏木乌兰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4:04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A****号车行驶至石哈线50米卜尔汉图镇自建路与包西高速引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88.8mg/100ml。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 ,且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较低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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