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甘L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华亭市仪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广场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甘科诚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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