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任博爱县**发展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博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豫H*****小型面包车沿博爱县博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茹集村北地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其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9.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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