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1********,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大安市**镇**小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驾驶吉G*****号小型汽车,当车行至大安市**镇**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秦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2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实表现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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