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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03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南陵县**镇**街道**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秦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三里镇木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陵县三里镇木业路与富民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所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被带至南陵县华泰医院进行抽血。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86.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但其没有法定从重情节,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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