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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号,住肥东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肥东县桥头集路与临泉东路南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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