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寻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职工,公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道**幢**单元**室,住**街道**幢**单元**室,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他人在寻甸县**街道办辖区饭店内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同日20时30分许,秦某某驾驶云******小轿车行驶至**街道办“红军树”旁被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27.0mg/100ml(乙醇/血)。民警带秦某某到寻甸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妥善封存送检,经检验,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19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_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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