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乡**村**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诸城市**街**路交叉路口处,被诸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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