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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14010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条**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00时40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万柏林区**街**路附近酒后驾驶晋AF****帝豪牌小型轿车倒车后行驶大约70米,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4mg/100ml;经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11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秦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书;4.证人证言:尚某某询问笔录;5.视听资料:秦某某危险驾驶案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交通流量小的时段行驶,行驶距离短,血液酒精含量112.43mg/100ml毫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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