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育英路“北城1号”小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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