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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大道****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郫都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犀浦镇犀浦下街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3mg/100ml,。

2019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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