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乡街道**组,现住榆树市**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4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苏J0DB90小型轿车,沿着榆树市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第五中学门前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从送检的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9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