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乡街道**组,现住榆树市**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4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苏J0DB90小型轿车,沿着榆树市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第五中学门前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从送检的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9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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